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》規定,年滿60周歲、按規定參保、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,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,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;45周歲以上(不含45周歲)的,應按年繳費,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餘年數,允許補繳,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;45周歲以下(含45周歲)的,應按年繳費,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。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。
  另外根據意見,如果參保人死亡,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,除繳費補貼外,依法繼承;繳費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。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。
  本報記者 尹明亮
  (原標題: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可繼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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